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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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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优质服务

    凡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全力支持,通力合作,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凡进入园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由管委会统一代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的服务,一律实行承诺制。

    二 、土地方面

    ㈠  工业用地

    1.出让给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以开发成本为基础价格(每亩4万元人民币)。

    2.申请入园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无污染的,凡符合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用地,(且以下①②③条款投产后三年内平均缴纳税额50万元/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2万元/亩,其土地差价由市财政直接予以贴补。

    ①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6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为准,并经评估确认);②经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③单个企业平均就业人数超过300人;④投产三年内平均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⑤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以上五类项目投产3年后经评估达不到条件的,第4年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地价标准补缴地价款。园区内现有企业技改扩建用地达到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3.对园区企业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建设且三年内完成规定的产值和税收规模的,并且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土地出让价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⑴固定资产投资或    年平均纳税       土地出让价格
    产值X万元以上     X万元以上           X元/亩
    500-3000            50-150             20000 
    3000                150                10000
    5000                250                8000
    10000               500                6000
产值1.5亿元以上,且年平均实际缴纳税收8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由市富山工业园区缴纳。

    ⑵凡在园区5.4平方公里及1.8平方公里东区二类工业用地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或工业标准厂房出租的,按园区统一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开发(50亩以上),生地地价由市富山工业园区缴纳(林地、土地征用报批费用由园区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承担),对于规模开发新建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期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园区有权收回土地再重新出让),建成后业主有权自主出租或出让。但厂房的出租价格原则上须按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的指导性出租价格执行,允许业主在此价格的10%范围内上下浮动。在有业主意愿租赁的前提下,厂房不得随意闲置,最长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用地规模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每投入一百万元可提供四亩土地指标控制。允许企业1年内分期缴交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期缴交比例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清即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在半年内建成投产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付比例可降至30%。

    ㈡ 非生产性用地

    1.对于园区内企业实行前店后厂确需配套用地的,可参照相应地块出让价结合企业投资规模予以10-50%的价格下调优惠。

    2.对于园区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需配套办公用地的,以相应地块的土地出让评估价为基数,按一定的投资规模计算予以相应折扣率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X万元     按相应地块土地评估的
人民币以上                 X %价格优惠
   1000                         90
   3000                         80
   5000                         60
   8000                         55
   10000                        50 
    非生产性用地出让的地价收入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该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及配套建设。

    3.为降低园区的土地开发成本,确保工业园区的健康运行,园区内土地出让手续费、土地变更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契税、土地的转让交易营业税、所得税等属于漳平市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拨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立“以商补工”土地专项资金,把商业用地中开发增值部分的20%划入专项资金帐户,专用于补贴富山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开发;属于本级收取的土地使用规费(包括教育附加等费中费),专项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 、水电

    1.水费执行0.85元/吨的优惠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特大用户可特价优惠;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地方电网供电的,实行比目录电价低0.05元/kwh的区内优惠电价。

    2.电信、电力、广电、供水、邮政设施按园区统一规划由各主管部门免费配套进入园区主干道;园区内的水、电等配套设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接通到各企业,并只收取工料费。

    四、 财税

    园区的税收收入,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市财政实得财力的50%返还给园区,用于工业区建设。

    五 、规费

    1.在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开发商业用地(含商住),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排污费本级所得全部返还工业园区用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市直有关部门对园区实行承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园区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园区内的企业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对投资项目在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根据管委会提供的目录按最低限收取。

    六、 金融信贷

    1.鼓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园区企业实行适度倾斜的信贷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银行贷款优先列入技改信贷计划;入园企业如果建设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土地转让金的50%或厂房70%的按揭(抵押)贷款。

    2.园区内的企业列为票据融资的重点支持对象,对确有真实贸易背景、符合票据业务办理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承兑和贴现支持。

    七 、其他

    1.片区(厂房)以租用形式,提供“三通一平”及相关便利条件;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折抵置换政策,通过土地整理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发展的用地置换,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到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及企业招聘的外地科技、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户口迁移,办理常住户口(包括家属),子女入学、入托、入幼,与同片区内居民同等待遇;属高层管理人员及中等职称以上的技术骨干,其子女可直接进入市重点学校就读。

    3.国家、省、龙岩市出台的优惠政策、措施和规定,优先在园区试行;任何单位、团体进入园区企业中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等活动,必须先报园区管委会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入园区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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