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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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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联络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欢迎到县工业园区落户,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  凡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六奖四减半”的税收扶持政策,即:前六年所征的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四年所征的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50%奖励给企业。
    (二)   个人所得税
    2、凡在县工业园区工作的县外员工10年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纳税者本人。
    二、土地
    3、凡在县工业园区的企业用地,每亩缴纳2万元费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4、凡在县工业园区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进一步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三、规费
    5、凡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除必须缴纳的省、市级以上规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服务
    6、进入园区项目实行“帮办制”。即帮助办理和协调内外部事宜。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正县级领导作帮办。因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由一名副县级领导作帮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由一名正科级领导作帮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一名副科级领导作帮办。
    7、简化办事程序。县招商办代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是县内审批的随到随办,当天办结。若涉及安全、化工、房产需前期审查和测量的,三天之内办结。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协助引资单位尽快转报上级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边建设施工、边营业、边办证。
    8、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批准不得进入 工业园区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
    9、招商办设立举报电话(0550-4038328)24小时值班。接受投资商的投诉,负责解决和协调有关方面的矛盾和突发事件。
    10、工业园区设立专职民警值班室,负责园区的安全保护。
    11、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办牵头。税收每半年申报一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企业出具缴款书,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自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12、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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