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招商频道 优惠政策 保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保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来源:  

    凡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国外、市外来保投资者),除享受《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外,凡进入市内各个私园区投资创业者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三个月前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土地期限通过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用途的出让年限。
  (二)成片购买土地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性项目,并且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费用的,按以下比例给予优惠:购买10亩至49.9亩土地,按出让时标定地价的10%给予优惠;购买50亩以上土地,按出让时标定地价的 15%给予优惠。特殊情况,可酌情提出优惠比例。购买土地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50%即可使用土地,余额在一年内付清,免收利息;余额在一年以上付清的,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收利息。
  (三)对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知名企业,属鼓励发展产业范围的项目(详见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其产品结构以名、特、优、新为主,县城年产值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解决当地就业人数300人以上者,土地实行限额零地价。
  (四)本优惠政策出台之前购买用于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三个月内建设厂房并投产的,土地实行零地价,已收地价足额返回(不计息)。
  (五)依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行政划拨的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不改变投资规模和用途的条件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六)征用土地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开工者,政府无条件收回所征用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园区内的新办企业,按照所生产的产品和产业,报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减半征收。对在园区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报经批准,在 2010年以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企业所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补政策(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所返还部分,必须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具体比例如下:
  (一)2004年园区生产性企业应缴税收县政府所得部分,全部退还企业;
  (二)2005年园区生产性企业应缴税收县政府所得部分80%退还企业。
  (三)2006年园区生产性企业应缴税收县政府所得部分50%退还企业;
  (四)2007年园区生产性企业应缴税收县政府所得部分40%退还企业;
  (五)2008年园区生产性企业应缴税收县政府所得部分30%退还企业;
  (六)2008年以后不再享受税收退回政策。
  三、凡属国家、省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参照此政策执行。
发送给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添加到收藏 关闭本页
酒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讷河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韶山市园区优惠政策 吐鲁番地区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桦甸市陶瓷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城东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宁波市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达板民族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上海紫竹科学园区优惠政策 东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我网获得的政府批文